自強計劃
一、 推行目的
- 讓學生有改過自新機會及讓學生主動和積極面對錯失。
- 培養學生自律精神。
- 減少惡性循環的出現。
- 發揮教育及寬恕精神。
二、 規則
- 只限於抵銷因欠交功課、欠帶上課用品及遲到三項過失而記的缺點。
- 自強途徑須與所犯過失有關。
- 學生須於接受紀錄後一星期內提出申請,逾期者將喪失自強機會。
- 於每學期內,只可對每項犯錯申請參加自強計劃一次。
三、 自強途徑
- 課堂行為表現。
- 學習態度。
- 與所犯錯失有關的行為﹝例如在指定時間內不再遲到﹞。
四、 申請方法
- 學生須獲班主任推薦,再向輔導助理申請。
- 如申請獲批准,犯缺點同學必須接受評估不少於十五個上課天。
- 觀察期滿,學生如能完成有關要求,便可抵銷缺點紀錄。
- 所有申請,校方有最後決定權。
五、 審批及評估過程
- 學生在接受缺點一星期內先向輔導助理領取「自強計劃」紀錄表。
- 學生須先填妥申請書甲部,並請班主任推薦及填妥乙部。
- 輔導助理與該生共同訂出申請書丙部之評估日期,並將紀錄表交予學生。
- 學生須將表內之各項資料及日期填妥。
如參加有關遲到的自強計劃,
- 評估期間,學生須於每天早上回校時,於「返學時間紀錄表」記錄返學時間,並交班主任、訓導或輔導老師簽署證明。
- 評估期間,學生不可遲到及無故缺席,否則,須終止計劃。
如參加有關欠交功課或欠帶上課用品的自強計劃,
- 評估期間,學生須於每節課後,即時將「功課紀錄表」或「上課用品紀錄表」交科任老師評核及簽名。每天需交家長檢查並簽署作實。
- 評估期間,學生不可欠交功課或欠帶上課用品,否則,須立即終止計劃。
- 完成計劃後,須將「自強計劃」紀錄表交回輔導助理跟進。
- 凡自強計劃失敗,不得於該學期再次申請參加自強計劃。
- 凡自強計劃成功,訓導主任將註銷該生紀錄表上之相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