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強計劃

 

一、     推行目的

  1. 讓學生有改過自新機會及讓學生主動和積極面對錯失。
  2. 培養學生自律精神。
  3. 減少惡性循環的出現。
  4. 發揮教育及寬恕精神。

二、     規則

  1. 只限於抵銷因欠交功課、欠帶上課用品及遲到三項過失而記的缺點。
  2. 自強途徑須與所犯過失有關。
  3. 學生須於接受紀錄後一星期內提出申請,逾期者將喪失自強機會。
  4. 於每學期內,只可對每項犯錯申請參加自強計劃一次。

三、     自強途徑

  1. 課堂行為表現。
  2. 學習態度。
  3. 與所犯錯失有關的行為﹝例如在指定時間內不再遲到﹞。

四、     申請方法

  1. 學生須獲班主任推薦,再向輔導助理申請。
  2. 如申請獲批准,犯缺點同學必須接受評估不少於十五個上課天
  3. 觀察期滿,學生如能完成有關要求,便可抵銷缺點紀錄。
  4. 所有申請,校方有最後決定權。

五、     審批及評估過程

  1. 學生在接受缺點一星期內先向輔導助理領取「自強計劃」紀錄表。
  2. 學生須先填妥申請書甲部,並請班主任推薦及填妥乙部。
  3. 輔導助理與該生共同訂出申請書丙部之評估日期,並將紀錄表交予學生。
  4. 學生須將表內之各項資料及日期填妥。
  5. 如參加有關遲到的自強計劃,

  6. 評估期間,學生須於每天早上回校時,於「返學時間紀錄表」記錄返學時間,並交班主任、訓導或輔導老師簽署證明。
  7. 評估期間,學生不可遲到及無故缺席,否則,須終止計劃。
  8. 如參加有關欠交功課或欠帶上課用品的自強計劃,

  9. 評估期間,學生須於每節課後,即時將「功課紀錄表」或「上課用品紀錄表」交科任老師評核及簽名。每天需交家長檢查並簽署作實。
  10. 評估期間,學生不可欠交功課或欠帶上課用品,否則,須立即終止計劃。
  11. 完成計劃後,須將「自強計劃」紀錄表交回輔導助理跟進。
  12. 凡自強計劃失敗,不得於該學期再次申請參加自強計劃。
  13. 凡自強計劃成功,訓導主任將註銷該生紀錄表上之相應過失。